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七十七条已修改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生态环境建设,应当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实施后产生的生态效益进行后评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