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