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