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