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期间(以下简称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