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企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承担回收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