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企

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