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能利用或处置的,应当提供给他人利用或处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