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项目。已经建成的,经营者必须对污染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