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污染防治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为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被公布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并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一)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核定总量控制指标的;(三)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并对环境质量影响严重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