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污染防治一般规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在退役或者转为他用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但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该义务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