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污染防治一般规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应当履行处置或送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义务而不履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放射性同位素拥有单位、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对责任单位不明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