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污染防治一般规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排放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缴纳排污费。核定排污费时,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以自动监控设备监测的数据为依据,未安装的,以随机监测结果为依据;无组织排放或其他不便监测的,以物料衡算结果为依据。禁止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以规避治理污染和缴纳排污费的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