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四节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发生变化将超过三十日的,排污者应当在排污发生变化前进行排污变更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发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以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污染物产生量明显大于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按照违反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