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排污者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后,应当将其副本悬挂于生产、施工、经营现场,附页悬挂于排污口或监控点,并防止污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