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四节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排污者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后,应当将其副本悬挂于生产、施工、经营现场,附页悬挂于排污口或监控点,并防止污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