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四节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排污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