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三节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将导致所在区县(自治县)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削减已有排污者的排污量予以调整;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调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