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将导致所在区县(自治县)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削减已有排污者的排污量予以调整;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调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