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三节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削减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到排污者。其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配到重点控制排污者的排放指标,占用所在区县(自治县)的指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