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条件:(一)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已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浓度要求;(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