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条件:

(一)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

(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已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浓度要求;

(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