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十三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分年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