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十二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