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夜间及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从重处罚;

(二)夜间施工未按规定张贴排污临时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