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已修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