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已修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