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扰、拖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