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违法排污单位供应生产所需水、电的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