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法排污行为造成水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的,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时,可加收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应缴纳排污费。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违法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