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