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鼓励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严重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