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体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船舶修造(拆)厂、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垃圾和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放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