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体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在库区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其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的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并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船舶配置的污染物处理、储存设备,确因损害无法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海事部门报告,并限期修复或者重新安装投入使用,修复期内禁止向水体排放船舶污染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