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体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船舶运载危险品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制定相关防治船舶溢漏应急预案,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船主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