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体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废止禁止在库区流域建设严重污染水体或者对水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已经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搬迁。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重点控制区域,应当实施严于本市其他流域的环境准入标准,禁止建设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