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体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除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化工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扩建化工项目。鼓励现有工业项目迁入工业园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