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水污染物,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可能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情况。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