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