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三)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四)从事泊船、采砂、放养家禽、网箱养殖等活动;(五)使用土壤净化污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