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