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备查,并按规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