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水污染事故处置及事后恢复所需费用,由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