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