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