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鼓励采用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