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鼓励采用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