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建公墓、骨灰林、骨灰堂等殡仪设施,由建立单位向县、市民政部门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请省民政厅批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建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