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建公墓、骨灰林、骨灰堂等殡仪设施,由建立单位向县、市民政部门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请省民政厅批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建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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