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补办,可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