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