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有效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示警灯和使用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使用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