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