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道、省道不少于3米范围的土地和县道、乡道、村道、专用公路不少于2米范围的土地为公路用地。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